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2021年)
一、
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宗旨意识,筑牢政治忠诚,践行执行为民,严禁“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作风不正;
二、
必须强化纪法意识,严守纪律规矩,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权谋私、执行不廉;
三、
必须严格遵守“三个规定”,严禁与当事人、律师不正当交往,违规干预过问案件;
四、
必须高效公正执行,严禁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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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水闸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1年)
- 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2002年)
-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