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2年)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二、
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2022年)
- 气象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3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018年)
-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2006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2010年)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