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202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规章名称修改为“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件的技术调查,包括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调查。”
三、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对于有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或者对于获得民航局设计或者运行批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航空器为飞行目的准备移动直至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且主要推进系统停车的时间内,或者其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民用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但是,由于自然、自身或者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除外。
“(二)航空器损毁无法修复或者严重损坏。
“(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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