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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