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工作,对于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的关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优先解决有突出贡献者和业务骨干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及时予以解决。
二、
调整有关政策,加大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力度。中小城市可逐步放开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有条件的大城市要逐步放宽条件;对于人口压力较大的特大城市,在严格控制人口迁移性增长的同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缓解当地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矛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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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
- 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3年7月14日)
- 人民银行外汇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2001年—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
-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