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公安边防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组委会的通知(2019年)
-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13年)
- 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0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