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本决定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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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2000年)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