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本决定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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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 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2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文件发送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2003年)
-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2年)
-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