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二、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船员服务簿”。
三、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船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二)未持有合格的且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的船员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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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1年)
- 退役军人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