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二、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船员服务簿”。
三、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船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二)未持有合格的且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的船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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