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交通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交通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管理。交通部设置的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具体负责全国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设置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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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07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韶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 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5)(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