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5 号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主席令第5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 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 对2件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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