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5 号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主席令第5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
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
对2件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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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3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5年)
-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二批)(2000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
-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