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
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或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6年)
-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
- 应急部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部税务总局林草局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2019年)
-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