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的宏观政策,统筹指导地方开展法治副校长的推荐、聘任、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参加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年)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
-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