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一编 汇票

第一章 汇票的开立和格式

第一条 汇票应包含下列内容:
1.票据主文中列有“汇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说明之;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3.付款人(受票人)的姓名;
4.付款日期的记载;
5.付款地的记载;
6.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7.开立汇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
8.开立汇票的人(出票人)的签名。
第二条 欠缺前条所载任何要求的票据,无汇票效力,但下列各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未载付款日期的汇票,视为见票即付。
如无特殊记载,受票人姓名旁记载的地点视为付款地;同时视为受票人的住所 地。
未载出票地的汇票,出票人姓名旁所载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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