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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