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
一、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
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
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
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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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2018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2017年《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2016年)
-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2020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2020年)
-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