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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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2000年)
-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年)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