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建设部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 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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