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与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科学实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省级管理工作和示范资金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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