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使职业学校毕业生能取得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及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是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已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专业知识,毕业后可以进入统计工作岗位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
职业学校的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成绩合格,可以取得统计上岗资格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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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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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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