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下简称: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预算管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收取中央所得的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以收定支、专款专用、预算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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