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调整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滚动规划,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考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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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
- 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2016年)
-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3年)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年)
-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 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