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定价目录(2020年)
序号
项 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 注
1
输配电
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2
油气管道运输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运输价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3
基础交通运输
铁路运输服务
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不包括动车组列车、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客运专线
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大宗货物、行李运价率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整车运输的煤、石油、粮食、化肥等货物和行李运价率。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货物运输除外
港口服务
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垄断服务收费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和港口安保等服务
民航运输服务
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民航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旅客票价率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头等舱、公务舱除外
民航保障服务垄断环节收费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垄断环节服务收费,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民航空管服务收费
4
重大水利工程供水
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供需双方自愿协商定价的除外
5
重要邮政服务
信函寄递资费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汇兑资费
机要通信资费
国家规定报刊发行资费
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寄递资费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竞争性领域(含计泡包裹)除外
6
重要专业服务
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具体根据职责分工确定)
定价范围为转账汇款、现金汇款、票据等商业银行基础服务,银行卡刷卡服务(收单服务费等竞争性环节除外)
7
特殊药品及血液
特殊药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
国务院医疗保障部门
血液
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注:
1.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2.
本目录不包括地方定价项目,地方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由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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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2002年)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2009年)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批复(2018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