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2003年)
前言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这已成为国际共识。国际社会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已建立起一个相对完整的国际防扩散体系。国际防扩散体系在防止和延缓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维护世界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社会既面临良好的合作和发展机遇,也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当前,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因素交织,非传统安全因素不断上升。各国在安全上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依存不断加深。加强国际合作,谋求共同安全,已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各国的防扩散努力与国际防扩散机制的发展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在新的国际安全形势下,加强在防扩散领域的国际合作,发展和完善国际防扩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宗旨。中国的发展需要一个长期和平与稳定的国际环境和周边环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既不利于世界和平与稳定,也不利于中国自身的安全。多年来,中国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逐步制定了完整的防扩散政策,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体系,并采取了积极和建设性的举措,以实际行动推动国际防扩散进程,为维护和促进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
防扩散的基本立场
中国历来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国际事务,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等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坚决反对此类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中国不支持、不鼓励、不帮助任何国家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中国认为,防扩散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和促进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任何防扩散措施都应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有其复杂的根源,与国际和地区安全环境密切相关。谋求国际关系的普遍改善,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有关地区安全问题公正、合理的解决,有利于防扩散国际努力的顺利开展。中国坚决支持国际防扩散努力,同时也十分关心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国主张通过和平手段实现防扩散目标,一方面要不断改进国际防扩散机制,完善和加强各国的出口控制;另一方面应通过对话和国际合作解决扩散问题。
中国认为,防扩散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参与。要争取国际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理解和支持,必须确保防扩散机制的公正性、合理性和非歧视性。无论是加强现有机制,还是建立新机制,都应在各国普遍参与、民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摒弃单边主义和双重标准,并充分重视和发挥联合国的作用。
中国认为,由于核、生物、化学、航天领域所涉及的许多材料、设备和技术具有双用途性质,各国在执行防扩散政策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防扩散与和平利用相关高科技的国际合作之间的关系。中国主张,既要在确保实现防扩散目标的前提下,保障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和分享双用途科技及产品的权利,也要杜绝任何国家以和平利用为借口从事扩散活动。
二、
积极参加防扩散国际努力
多年来,中国广泛参与了多边防扩散机制建设,积极推动这一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签署了与防扩散相关的所有国际条约,并参加了大多数相关国际组织。
在核领域,中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自愿将自己的民用核设施置于该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1992年,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中国积极参与了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有关《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谈判,为该条约的达成作出了重要贡献,并于1996年首批签约。1997年,中国加入“桑戈委员会”。1998年,中国签署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初正式完成该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成为第一个完成上述程序的核武器国家。中国积极参加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工作,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为防范潜在的核恐怖活动作出贡献,积极参加《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修约工作,并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中国积极支持有关国家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中国签署并批准了《拉丁美洲及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拉罗通加条约》)和《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佩林达巴条约》)的相关议定书。中国已明确承诺将签署《东南亚无核区条约》(《曼谷条约》)相关议定书,并支持建立中亚无核区的倡议。
在生物领域,中国自1984年加入《禁止发展、生产、储存细菌(生物)、毒素武器与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以来,一直严格履行《公约》义务。自1988年以来,中国一直按照公约审议会议的决定,逐年向联合国提交《公约》建立信任措施宣布资料。中国还积极致力于加强《公约》有效性的国际努力,积极参与了《公约》议定书的谈判以及与《公约》相关的国际事务。
在化学领域,中国为谈判达成《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作出了积极贡献,于1993年签署、并于1997年交存了《公约》的批准书。《公约》生效以来,中国积极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工作,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中国设立了专门的履约机构,按时、完整地提交了初始宣布和各类年度宣布。截至2003年10月底,中国接受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68次现场核查。
在导弹领域,中国支持国际社会为防止导弹及其相关技术和物项扩散所作出的努力,对国际上有关加强导弹防扩散机制的建议均持积极和开放的态度。中国以建设性的姿态参加了“联合国导弹问题政府专家组”的工作和“防止弹道导弹扩散国际行为准则”草案、“全球导弹监控机制”等国际倡议的讨论。
三、
防扩散出口管制体系
对可用于发展和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材料、设备和技术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各国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的重要方面,也是国际防扩散努力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科技和工业能力的国家,中国深知自己在这一领域所肩负的防扩散责任。长期以来,无论在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国内管理,还是出口控制方面,中国政府都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在过去相当长时期内,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进出口进行管理。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执行防扩散政策是有效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国内经济和对外贸易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目前,中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理模式实现了从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转变。
近年来,中国政府本着依法治国的原则,不断加强防扩散法制建设,确保防扩散政策的有效实施。中国高度重视对国际通行防扩散出口控制规范的研究,将有关多国出口控制机制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广泛采纳国际通行规范和做法,大力加强和完善防扩散出口管理的体制建设,相继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一整套涵盖核、生物、化学和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及所有军品的完备的出口控制体制,为更好地实现防扩散目标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机制保障。这一出口控制体制普遍采取了以下做法:
出口经营登记制度 要求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出口活动。对核出口、监控化学品和军品出口,还明确规定了专营单位,任何其他实体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这方面的贸易活动。
许可证管理制度 规定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须经中央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逐项审批,获取出口许可证件后方可出口。出口许可证持有者须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从事出口活动,如出口事项和内容发生变更,需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件。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和技术时,应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管制条例及管制办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要求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供由进口敏感物项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根据不同情况,特别是出口物项或技术的敏感程度,需要提供不同种类的证明,即:由最终用户出具并经本国官方机构和中国驻有关国家使领馆认证,或由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最终用户须在上述证明中申明进口物项或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并明确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物项用于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目的,或向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清单控制方法 编制了内容详细的相关敏感材料、设备和技术管制清单。在核、生物、化学领域,有关清单覆盖了“桑戈委员会”、“核供应国集团”、《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澳大利亚集团”等机制控制清单监控的绝大部分物项和技术。在导弹领域,中国的清单范围与“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技术附件基本一致。在军品出口领域,中国政府于2002年首次制定和颁布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时,也借鉴了相关多边机制和其他国家的相关做法。中国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
以防扩散为根本出发点的审批原则 主管部门在决定是否颁发出口许可证时,将综合考虑有关出口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对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的影响。审批的具体参照因素包括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国际承诺,所出口敏感物项或技术是否会直接或间接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或造成潜在的威胁,是否符合国际防扩散形势和中国的外交政策。对有关出口敏感物项或技术的扩散风险程度,将由审批部门组织独立的技术专家组作出评估,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审批部门还应全面审查最终用户所在国或地区的情况,着重考虑最终用户所在国自身是否存在扩散的风险及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扩散的风险,其中包括进口国是否对中国的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是否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发展计划,是否与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发展计划的国家和地区有密切的贸易往来,是否受到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制裁,是否支持恐怖主义或与恐怖主义组织有联系。此外,还包括进口国实施出口管制的能力,及其国内政局和周边环境是否稳定等。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审查,将着重判断进口国使用相关进口物项或技术的能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是否真实可靠,最终用途是否合理等。
全面控制原则 对于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扩散风险的出口项目,即使拟出口的物项或技术可能不属管制清单范围,也要求其申请出口许可证。出口审批部门在审查出口申请、决定是否发放出口许可证时,将全面评估有关出口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风险。一旦发现扩散风险,有关主管部门有权立即停止发放出口许可证和中止出口行为。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还可对有关清单外特定物项的出口实施临时管制。
处罚措施 对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受控物项和技术,擅自超出许可范围出口相关物项,伪造、变造或买卖有关出口许可证的出口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不同情况,由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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