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管辖

第一条 管辖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前款所述争议包括:
(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四)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六)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它国内争议。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争议;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