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审批程序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简化审批程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审核批准本地区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并报我局备案。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加强对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各定点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从事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的实绩,每年年底对本地区的定点单位进行调整。调整标准按我局以往有关文件执行;
二、 各地调整后的定点单位总数应不超过现有定点单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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