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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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