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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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57年)
- 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19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青少年体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13年)
-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鸡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8年8月1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