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国家航道是指:
(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三)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
(四)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
(五)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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