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79年)
第一条
为鼓励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凡集体或个人的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自然科学奖。
第三条
自然科学奖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荣誉证书和一等奖章
一万元
二等奖
荣誉证书和二等奖章
五千元
三等奖
荣誉证书和三等奖章
二千元
四等奖
荣誉证书和四等奖章
一千元
第四条
凡属本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科学研究成果中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给予特等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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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
-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
-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022年)
- “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2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