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2017年)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第四条
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烟叶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第八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第九条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条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6年)
-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
-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年)
- 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
-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