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2017年)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第四条
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烟叶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第八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第九条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条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
- 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2003年)
-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6年)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2015年)
-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2018年)
-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1979年)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