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港航法规行政处罚,保障渔业港航法规的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渔业船舶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设施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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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2017年)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 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2009年)
-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