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上安全事故,包括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自然灾害事故是指台风或大风、龙卷风、风暴潮、雷暴、海啸、海冰或其他灾害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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