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1986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以下简称使馆)运进运出公务用品,使馆人员运进运出自用物品,除有双边协议按协议执行外,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前款中,“公务用品”系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物品,包括家具、陈设品、办公用品、招待用品和机动车辆等;“自用物品”系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用电器和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 使馆运进运出公务用品,外交代表以托运或者邮寄方式运进运出自用物品,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外交代表进出境时有随身携带的或者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上的私人行李物品,应当口头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免验放行。
但具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非公务用品、非自用物品,或者装有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时,海关有权查验。查验时,必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
第四条 使馆申报运进的公务用品和外交代表申报运进的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
申报运出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由海关审核后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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