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0年第93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为确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关于《办法》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抵押问题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1. 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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