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适用本办法。
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和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2003年)
- 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2013年)
- 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补充通知(2002年)
-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定书》的决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