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序言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为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一、 保障司法公正
第一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二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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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年)
- 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福州、厦门对台直接往来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2007年)
-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年)
-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开放合作命运与共——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