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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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年)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1997年)
-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2006年)
-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2016年)
-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2022年)
-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