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1901年)

第一条 为确定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范围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第三条 外国国家元首、副元首,政府首脑、副首脑,议长、副议长,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总司令或者总参谋长以及其他相应职级的外军领导,率领政府代表团的正部长,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派遣的特使,重要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以本人所担任公职的身份单独或者率领代表团来华进行正式访问时应当升挂中国国旗、来访国国旗或者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接待外国国家元首(含副元首)和政府首脑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欢迎仪式、正式会谈、签字仪式、欢迎宴会等,升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接待外国政府副首脑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升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接待本条第一款中外国国家元首、副元首和政府首脑、副首脑以外的其他外国贵宾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可以悬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接待本条第一款中所列的外国贵宾时,可以在贵宾的住地升挂来访国国旗,在贵宾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悬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外国国家元首如有特制元首旗,可以按对方意愿和习惯做法,在其住地升挂、在其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悬挂元首旗。
第四条 除有特殊规定或者特殊情况外,下列重要国际活动场所可以升挂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一)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的签字仪式可以悬挂中国国旗和有关签约国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二)国际会议、国际军事合作活动、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展览会、博览会等,可以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的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三)外国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经援项目和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奠基、开业、落成典礼以及重大庆祝活动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的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四)民间团体和地方政府在双边和多边交往中举行重大活动时,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的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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