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4号(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 24 号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
一、
对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8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
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5件部门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2022年)
- 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