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提高供应商政府采购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总局和省以下各级国税局(以下统称国税系统)对供应商的政府采购信用进行评价、归集、确定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批量采购)、电子平台采购项目(以下简称电子采购)所有投标和响应供应商。
供应商包括原厂商及代理商。代理商参与采购活动信用及其代理产品信用统一纳入代理商信用管理。
批量采购、电子采购后续供货商和服务商的履约信用,统一纳入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信用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200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2年)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
-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议定书和建议书处理意见的复函(2003年)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