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与加深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04年)
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4年6月14日至16日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广泛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坦诚地交换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基于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
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以及两国达成的协议基础上扩大和深化两国各领域互利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声明如下:
一、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各领域合作中取得的成绩,对中乌两国和两国人民不断加深的友好关系与相互理解表示满意,愿继续全力巩固两国关系,不断充实新的内容,落实两国业已达成的各项协议。
双方重申愿继续保持两国高层和各级别的定期政治对话与磋商,及时就双边关系和重大的国际问题交换意见。
二、
双方将继续坚定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这是双边关系重要的组成部分。
双方不参加任何有损于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双方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损害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双方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和存在旨在损害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体。
三、
乌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政府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反对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台湾独立”。
中方对乌兹别克斯坦为加强中亚地区安全、稳定与合作所作的努力表示赞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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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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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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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湖南省凤凰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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