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19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全国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
海关和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贸促机构(以下统称签证机构)负责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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