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2024年)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性事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谱写了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壮美新篇章。各族人民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实践,涌现出一大批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授予352个集体“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授予368名个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领各族人民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团结奋进新征程、积极建功新时代,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党中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要以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自觉做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做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促进者,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践行者,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努力奋斗!
附件:1.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名单
2.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名单
(以上附件略)
(新华社北京2024年9月27日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蓬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庆阳地区设立地级庆阳市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