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
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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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202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1年)
-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2013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
- “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