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管,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境外公司和其股票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检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称“检查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公司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予以协助。检查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承担。
第四条
检查方式分为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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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2005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年)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
-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