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年)
-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20年)
- 关于修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 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