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运城地区设立地级运城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五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1年)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