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
- 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01年)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调整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
-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