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调控运输市场运力和运量平衡,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合理分工,优化运力资源配置,引导道路客运的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道路客运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其资历、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和设施、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本规定所称的质量信誉,是指根据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对其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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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管理企业脱钩后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2020年)
-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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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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