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2019年)
- “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6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24年)
-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3年)
-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