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2003年)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 审批范围
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
(一)
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
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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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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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2024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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